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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隔离或采取的紧急措施,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2024-12-24 来源:明星茬娱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关系纠纷包括以下几种: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首先进行协商处理;2、协商不成的,可以进行调解,应当在发生争议后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4、仲裁也无法解决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起诉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劳动争议或者用工单位长时间拖欠,或者是无故克扣工资。如果长时间不发工资的,用人单位需要跟职工说清楚理由,不要让职工产生不发工资的心理。如果没有理由就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局进行反映和投诉用人单位。反映之后还没有发工资的,可以通过先仲裁,后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1种观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须事先通知其工会。即使未事先通知,根据法律规定,也给了公司补正的机会,可在向法院一审提起诉讼前补正,则仍可满足该程序要求。除恢复劳动关系外,劳动者还可能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则是按照劳动者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的。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要保证其合法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作为规章制度的载体即员工手册必须履行民主协商、公示告知之程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对于奖惩的界定还必须清晰、明确,同时,劳动者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二,用人单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还应征求本公司工会或上级工会意见;第三,处分决定合法送达后还应给予劳动者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双重劳动关系企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双重劳动关系企业存在: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劳动争议诉讼风险如何防范?企业劳动争议诉讼风险防范:1、力争以调解处理问题;2、加强管理,控制诉讼风险。(1)责任到人,追究行政责任。(2)经济制裁,摊销风险费用。(3)依法办事,提高领导素质。(4)加强沟通,铸造企业文化。风险提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如何甄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法律关系,是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他们之间有本质不同,主要表现在: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4、劳动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不同;5、适用法律、纠纷解决途径不同。风险提示:作为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用工方式。为保障双方利益,企业应着眼于长远发展,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应与劳动者或提供劳务的单位以合同形式加以固定。对于劳务关系而言,可以通过合同方式排除诸如工伤等事故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对于正常劳动关系而言,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诸如工作时间、商业秘密的保护等。企业约定劳动报酬的风险如何控制?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有两点要求:一是报酬的激励性,建立阶梯式报酬体系,利用劳动报酬强化激励性;二是报酬的可控性,便于单位调整劳动报酬,控制劳动报酬成本。据此,提出劳动报酬的“三化”方案。劳动报酬结构多元化。劳动报酬总额是固定的,法律对劳动报酬的规制也仅仅是从足额及时发放的角度来要求,并未涉及劳动报酬结构。因此企业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劳动报酬结构,即采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年终奖+补贴的结构方式,并制定每类结构不同的支付办法,如基本工资依据岗位确定,绩效工资随考核,福利以级别职位为准,年终奖将个人报酬与企业效益相结合,补贴作为企业的自由支配项目。劳动报酬长期化。劳动报酬长期化的关键在于降低短期支付项目,加大长期支付项目。如年终奖、福利、补贴可以采用按年发放的方式,并将其发放与职工工作年限相结合,树立职工长期工作的激励,起到稳定职工队伍,降低员工流失率,巩固职工忠诚度的作用。劳动报酬的制度化。劳动报酬是职工和企业关注的焦点,报酬的变化对企业影响极大,因此企业建立劳动报酬支付办法,实行劳动报酬的透明化管理。具体操作是将劳动报酬结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依据、晋升规则、保密规定集中作为企业的一项规章制度,实现劳动报酬成本的可控性。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北京地区对解除劳动合同又恢复后的工资发放如何规定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如果是程序方面存在瑕疵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如果实体方面存在瑕疵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要保证其合法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作为规章制度的载体即员工手册必须履行民主协商、公示告知之程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对于奖惩的界定还必须清晰、明确,同时,劳动者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二,用人单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还应征求本公司工会或上级工会意见;第三,处分决定合法送达后还应给予劳动者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2种观点: 签订劳动合同用工风险的应对策略:1.合同先行用人单位要树立“劳动合同先行”的观念,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最好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入职手续,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在后。2.及时签订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为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在新《劳动合同法》下,从劳动者至用人单位处工作的第一天起,或者说从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劳动的第一天起,无论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都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果想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义务,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3.预约生效所谓“预约生效”,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时,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由于市场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往往会导致已经签订但是还没有生效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但是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如果不履行就需要承担高额的法律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劳动合同生效的预约条件,避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而带来的部分法律风险。综上问题所述,规避劳动用工风险要合同先行,及时签订,预约生效。建议用人单位按照此应对策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法律依据: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单位就事实劳动关系风险控制措施:1、调整招聘流程。2、确定录用条件。3、及时终止关系。4、规范劳务派遣。5、合同到期预警。6、合同到期顺延。7、及时补签合同。首先,要健全公司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要公平公正,全面详尽。其次,制度不是摆设,要严格执行,提高警惕性。再次,提高公司工会地位,让工会真正起到职工“娘家人”的作用,不要流于形式。如果以上都做到了,则注意具体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做到劳动者入职即签订。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环境、试用期限等要素。尽可能多一些附加条款,当然要在劳动法允许范围内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尽早为新入职职工缴纳社保,尤其工伤保险,避免出现工伤情况。不要拖欠员工工资,如有特殊情况须与职工说明。注重员工培训,尤其公司制度方面。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据实际情况按排好职工带薪休假。维护好女工正当权益,特别是孕期和哺乳期。非职工本人意愿离职的,做好相应赔付。其他方面,如办理好职工生育津贴、失业等手续,以避免出现劳动纠纷。成本风险:企业招用了一个不适合的员工、没有及时清退不合格的员工、没有发现并淘汰绩效不好的员工等,都会产生无效的用工成本(即只有人工成本投入但没有产出或者只有低效产出的)。管理风险:因企业管理措施失当,导致管理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足而产生的操作性风险。法律风险:企业管理的过程中违法的,将会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种观点: 劳动仲裁后,公司尚未清偿债务就注销的,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公司被起诉股东是否会上征信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拖欠债务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执行程序中如果公司无法履行债务将会被列入黑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公司被起诉股东是否会上征信呢?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被起诉后,原则上只能执行公司财产,并不会对股东造成影响。但如果股东存在以下情况,当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是可以在执行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将股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第一种,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在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第二种,股东抽逃出资的,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种,一人有限公司,可追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总体而言,股东只要如实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抽逃或财产混同的情况,就不会被追加为失信被执行人,也不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二、被告公司注销会怎么处理?被告公司注销了,则不能起诉该公司。但是没有经过清算便注销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三、公司被起诉还可以注销吗公司已经注销,不能被起诉。如果未依法清算,办理了注销登记,可以起诉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种观点: 经营困难导致公司歇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裁员流程包括通知工会、听取意见、制定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主动离职的员工不能领取失业金,只有满足条件的才能领取。法律分析一、经营困难导致公司歇业员工怎么办?经营困难导致公司歇业的,员工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公司经营困难歇业裁员的流程是什么?1、出现企业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需要裁员的情形;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3、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4、制定裁减人员方案;5、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6、裁减人员。三、公司歇业主动离职可以领失业金吗?公司歇业主动离职不可以领失业金,领失业金的条件是:(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因为市场因素造成公司歇业,公司歇业的这种做法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所以,员工不能因为公司歇业就到有关部门去投诉公司,而且公司歇业就意味着员工的工资收入会受到影响,特别是有绩效工资的这部分职工,是否离职由员工自己做决定。结语根据以上情况,员工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员工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公司经营困难导致的歇业裁员,需要按照一定流程进行,包括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制定裁减方案等。对于主动离职的员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领取失业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在公司歇业的情况下,员工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3种观点: 公司歇业前需提前通知员工,根据歇业时间长短采取不同措施:短期歇业给员工带薪假期,长期歇业安排员工到总部工作或选择离职,公司恢复运营时通知员工返岗。法律分析第一步,公司在歇业半个月前就要通知到员工,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要进行多长时间的歇业。第二步,如果公司是短时间的歇业,那么就给员工放一段时间的假,当然这个假是正常带薪的。第三步,如果公司歇业的时间比较长,那么公司就要妥善安置员工的工作问题了,如果公司有总部可以先将员工安排到总部去工作一段时间。第四步,如果公司没有总部的话,公司一定要跟员工说明白,员工自己可以选择是走是留。第五步,公司恢复正常运行,要第一时间通知员工回来上班。拓展延伸员工权益保护与公司歇业:法律规定与实务指引在公司歇业的情况下,员工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指引,员工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员工应及时与雇主沟通,了解公司歇业的原因和计划,以便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其次,员工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措施,如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工资支付等。此外,员工还可以寻找其他就业机会,包括转岗、重新就业或创业等。重要的是要保持积极的心态,寻求帮助并与相关部门、工会等进行沟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结语在公司歇业的情况下,员工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及时与雇主沟通,了解公司歇业的原因和计划,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措施,同时寻找其他就业机会。保持积极心态,与相关部门、工会等进行沟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且本法所指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最后,即使企业破产,也应当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1种观点: 我国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劳资分配不合理、管理不文明,劳动合同签署比例低,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比例不高,工资水平低且拖欠情况严重,企业工作环境不好。法律分析我国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的问题有:1.企业劳资分配不合理、管理不文明,劳动者容易受到三次伤害;2.劳动合同签署比例低,多数是只走形式;3.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的比例不大;4.工资水平很低,而且拖欠情况严重;5.企业工作环境不好。拓展延伸解析我国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的现状与挑战我国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的现状与挑战在于,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小型企业面临着诸多劳动关系方面的挑战。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失衡导致了用工成本的上升,给企业带来了压力。另一方面,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和变化,使得企业难以适应和理解相关规定,增加了企业的合规风险。同时,中小型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相对较弱,面临着员工福利、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等问题的处理困难。因此,解决我国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制度,提供相关培训和支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结语针对我国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的现状与挑战,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制度,提供相关培训和支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2种观点: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它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和所工作的单位之间建立起来的,这些工作单位涵盖个体经营者、事业单位、各种企业等等。大的方面来讲,只要是因为工作,职工不管是和哪种工作单位达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统称为劳动关系。小的方面来讲,劳动关系指的是国家劳动法规章制度规定的关于劳动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国家劳动相关法律强行地把职工和单位二者的权利和义务统一在一起,这些权利和义务受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保障。二、我国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的问题1、企业劳资分配不合理、管理不文明,劳动者容易受到“三次伤害”。一是许多企业用工不规范、分配不合理,劳动者工资待遇低、社保不到位、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等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缺失,劳动者出事故后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在改制、并购中漠视劳动者知情权和表决权,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到资方侵害,其实际获得的权利与法理上应有的权利仍有较大差距。这可称为劳动者受到“一次伤害”。二是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者体制内的利益表达受阻。部分企业工会不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政府和法院不能适时高效地帮助劳动者实现合法权益甚至偏袒资方,劳动者权益实现陷入“维权马拉松”。一些地方政府为维护本地区劳动力低成本比较优势,忽视劳动者权益维护,使劳动者弱势地位得不到改善,容易受到“二次伤害”。三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得不到有效救济、合理利益得不到充分实现时,劳动者通过自发抗争进行“闹大式维权”,出现“不讲理就是讲理”的局面甚至极端社会事件,这也将影响企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如果我国资强劳弱,劳动者受到身体和心理伤害,流汗、流血又流泪,其非法行为还要受到政府的强制压制和法律制裁。这可称为劳动者受到“三次伤害”。2、劳动合同签署比例低,多数是只走形式。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此法规定,各类企业必须要和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劳动合同的签署比例依旧很低。在合同签署的过程中,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只愿意和企业的管理者或是技术工人签订合同,不愿意和基层职工签合同;二是,合同形同虚设,对企业、对职工的实际作用不大,落实难度很大;三是,某些企业和职工签署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障双方的利益,只是在形式上应付上级检查,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并没有真正发挥效力。3.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的比例不大。大部分中小企业不是所有的员工都缴纳社会保险。原因有二:一是,企业考虑到自身利润的情况,只给企业高管、技术工人投保,或者是给员工缴纳的保险达不到五险一金的要求,只是缴纳一到两项社会保险;二是,一些外地进城务工的人员,或者是就业方式灵活的人员,他们为了缓解自己当前的生活压力,愿意让企业将自己的保费以工资的方式发给自己,不愿参保。4.工资水平很低,而且拖欠情况严重。从国家的层面上讲,对企业给工人水平干涉力度不够,监管力度不大,使得企业在工资分配方面,不科学,而且差距很大。一些中小企业以经济危机、市场情况不乐观等各种理由,蓄意降低工人的工资或是提高日常生产定额,以“软裁员”的手段,逼迫工人自己提出离职,这样,企业就省下了一笔辞退工人的经济补偿,从而让成本更低,利润更大。5.企业工作环境不好。多数中小型企业,还处于积累资金的阶段,在控制成本方面要更加的严格,特别是固定资产的引进更是谨慎。所以,大部分的中小型规模的企业中,设备特别简陋,职工劳保不到位;部分企业的车间、仓库、职工宿舍混在一起,防火工作做得不到位;还有的企业,在工人工作的环境中,有些污染气体、有毒气体,但是相应的保护措施却很不齐全。上述状况,都增加了工伤、劳动纠纷的发生频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的问题有:1、企业劳资分配不合理、管理不文明,劳动者容易受到三次伤害;2、劳动合同签署比例低,多数是只走形式;3、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的比例不大;4、工资水平很低,而且拖欠情况严重;5、企业工作环境不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1种观点: 员工因隔离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如果因此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需进行赔偿。风险提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员工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资标准。风险提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员工被隔离或采取的紧急措施,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被隔离或采取的紧急措施,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风险提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对因新冠肺炎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风险提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员工双重劳动关系,企业怎么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注意这里对工作任务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注意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向劳动者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后方可解除。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能不能变更原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岗位等条款进行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2种观点: 劳动者在隔离或观察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或者开除员工不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员工发生达到解雇标准的严重违纪行为,而被公司解雇;属于员工过失解雇的一种情形,这和本次隔离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不互相矛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40、41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都是非过失解雇的法定事由;比如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而过失解雇,则是由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进行规定。【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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