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这适用于私募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分析一般来说,LP与GP之间的《合伙协议》均会约定:私募基金投资购买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实际经营,委托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私募基金受托管理人管理、执行合伙事务。但实际操作的时候,有些《合伙协议》设立了“保底条款”例如“私募基金投资购买人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项目盈亏均按期收取固定高利润(10%以上年利率)。”LP被协议高利率回报吸引;有些担保公司基于此种情况为这个“保底条款”提供担保,出具《担保函》。但是,需要注意,这个“保底条款”是无效条款。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故这类案件《合伙协议》的“保底条款”无效。2、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该规定也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因此,证券投资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中如约定“保底条款”,违反该规定。拓展延伸保底分红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争议分析保底分红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争议分析主要涉及该协议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可能引发的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底分红合伙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然而,由于其涉及的分配方式和利益分配问题可能引发争议。一方面,保底分红合伙协议的有效性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如自愿、平等、合法等。另一方面,协议中的保底分红条款可能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其他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引发争议。因此,对保底分红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评估和争议分析,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以确定其是否有效并解决潜在的争议。结语保底分红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争议分析主要涉及该协议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可能引发的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底分红合伙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然而,由于其涉及的分配方式和利益分配问题可能引发争议。一方面,保底分红合伙协议的有效性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如自愿、平等、合法等。另一方面,协议中的保底分红条款可能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其他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引发争议。因此,对保底分红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评估和争议分析,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以确定其是否有效并解决潜在的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1种观点: 合伙协议约定保底条款如果没有法定无效的情形就是有效的。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意为在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不论合伙组织是否取得盈利,都要按照一定的金额或比例从合伙企业中分得收益。一、有限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1、除另有约定外,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4、其他权利。二、合伙开公司退出怎么办首先,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其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最后,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三、合伙人退伙怎么清算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2种观点: 《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这适用于私募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分析一般来说,LP与GP之间的《合伙协议》均会约定:私募基金投资购买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实际经营,委托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私募基金受托管理人管理、执行合伙事务。但实际操作的时候,有些《合伙协议》设立了“保底条款”例如“私募基金投资购买人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项目盈亏均按期收取固定高利润(10%以上年利率)。”LP被协议高利率回报吸引;有些担保公司基于此种情况为这个“保底条款”提供担保,出具《担保函》。但是,需要注意,这个“保底条款”是无效条款。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故这类案件《合伙协议》的“保底条款”无效。2、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该规定也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因此,证券投资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中如约定“保底条款”,违反该规定。拓展延伸保底分红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争议分析保底分红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争议分析主要涉及该协议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可能引发的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底分红合伙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然而,由于其涉及的分配方式和利益分配问题可能引发争议。一方面,保底分红合伙协议的有效性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如自愿、平等、合法等。另一方面,协议中的保底分红条款可能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其他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引发争议。因此,对保底分红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评估和争议分析,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以确定其是否有效并解决潜在的争议。结语保底分红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争议分析主要涉及该协议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可能引发的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底分红合伙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然而,由于其涉及的分配方式和利益分配问题可能引发争议。一方面,保底分红合伙协议的有效性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如自愿、平等、合法等。另一方面,协议中的保底分红条款可能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其他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引发争议。因此,对保底分红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评估和争议分析,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以确定其是否有效并解决潜在的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1种观点: 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25%,五年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2.75%,全国统一。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父母有案底,并不代表影响孩子公务员,只要不是刑事案件,在服刑,只有案底,不会影响,这是父母本人事情,跟子女没有关系,对子女考公务员,上学,不受影响,完全没问题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党领导和;(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却大量借钱,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事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贷款人完全可以在出借前对他的偿还能力进行了解,然后决定是否出借。但如果知道自己还不起还借别人的钱,如果编造虚假情况,使人信以为真就涉嫌诈骗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种观点: 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效,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因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3种观点: 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一、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我国《民法典》没有对合伙财产和合伙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作出规定。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针对合伙型联营企业规定“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立法已采取补充连带主义,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并存主义与补充连带主义的区别,没能正确适用法律,我们对此问题必须予以注意。根据补充连带主义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不是直接清偿责任,而是一种补充清偿责任,即在穷尽合伙企业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后方以合伙人其他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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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如何确认
保底条款的存在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对其他联营方及联营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损害。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此类条款无效。若联营企业出现亏损情况,依保底条款获取固定利润的一方需将所得利润全额退还,用于弥补联营体的亏损。若无亏损存在,或在弥补亏损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可作为
...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如何确认
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
投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对于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也认定为无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四条 第(一)项 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名为借款实为投资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
保底条款的法律依据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 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
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
投资保底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约定为无效。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保底条款都是无效的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
合同中约定保底收益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该条款有效,合同中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即可。“保底收益”条款如果是企业之间联营的因为违反了《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为认定无效。只享收益,不担亏损 的一方是自然人的,一般应认定此类投资、借贷等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
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有效吗
最高院于1990年11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首次对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解答》第4条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认定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其二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款...
保底合同是否合法
不合法,保底条款,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是否亏损一方享有固定回报的内容,常见于联营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建设工程参联建合同中。关于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立法对一些特定的合同类型中的保底条款与规定,无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合同的多样性也不允许立法概而论地对效力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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