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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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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如下:

1、全部赔偿原则,也称全面赔偿原则,是指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确定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在人民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时,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斟酌裁量是要求法官确定赔偿数额时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仔细地分析和判断案情,反复斟酌处理和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合理,并精细、快捷地对案件作出裁判;

4、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对公民享有的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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