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私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额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超出部分,照章征收关税;2、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私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部分,照章征收关税。3、进出境邮寄私人物品中,有须经审查、鉴定、检疫或商品检验的物品,海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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